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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讨账公司:债权转让后生效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4-12-11 17:06:31      深圳债务追讨催收公司

  深圳讨账公司:债权转让后生效的情形

  债权转让生效的常见情形包含了债权人和受让人均达成共识,签署有效协议,并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向债务人发出通告这三大要素。

  首先,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即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以此作为基础,债权转让才会在双方之间正式成立并开始生效。

  向债务人发布通知书。

  虽然债权转让协议自确立之日起便已经产生法律效应,但是其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还需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来实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人,那么这个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来说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债务人接收到通知。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只要能够达到使债务人了解到债权转让事项的目的,那么这种通知方式就是有效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通知,例如口头告知、手机短信、挂号信件等等,关键在于确保债务人确实收到了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

  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是不能够被转让的,比如根据债权本身的特性无法转让、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禁止转让或者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转让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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