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很多人凭“我有唯一住房,法院不能动我”来赖账。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后续新规,大大收窄了唯一住房的保护范围。

情况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房。
比如债务人带着父母住在这套房子里,但父母名下还有一套房,那这套“唯一住房”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唯一。
情况二: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故意把名下其他房产转让掉。
如果查明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后短期内低价转让房产,法院可以认定其恶意规避执行,拍卖现有住房。
情况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房标准,为债务人及家属提供5-8年租房补贴。
这是最常见方式。只要债权人愿意垫付几年租金,法院就可以拍卖。
情况四:债务人子女名下有房,且子女已成年独立。
成年子女的房产不计入债务人的生活保障范围,债务人不能以“我要跟孩子住”为由阻却执行。
情况五:房屋面积或价值明显超出基本居住需求。
例如债务人单身一人却持有150平米住房,法院可以拍卖后扣除8-10年租金,剩余款项用于还债。
别被“唯一住房”吓住,关键是看被执行人是否真的无路可走。懂得这些规则,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就有更多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