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参与公益项目(如教育、医疗、扶贫等)形成的公益性债务,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清偿顺序有特殊规定,明确规则能保障公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参与公益项目提供债务预期。
公益性债务的优先清偿核心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为公益目的产生的债务(如承建公益学校的工程款、公益医疗设备采购款、扶贫项目贷款),在破产清算时,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部分情形下可优先于税务债权。例如企业承建乡村扶贫公路产生的工程款,在企业破产时,施工单位的债权可优先于普通商业债权受偿。需注意,公益性债务需具备 “公益目的” 且真实合法,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合同等佐证。
优先清偿的适用场景与限制。适用场景包括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限制情形包括:公益性债务金额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部分,不得优先受偿;企业恶意将普通债务虚构为公益性债务的,不予认定;优先清偿后不得损害职工债权、破产费用的清偿。例如企业将商业地产开发贷款虚构为扶贫项目贷款,试图优先受偿,该行为无效,相关债务按普通债权处理。
债权人与企业的实操要点。公益性债务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公益性质证明、合同、付款凭证等,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企业在参与公益项目时,需留存完整的项目文件、资金使用记录,避免债务性质认定争议;破产管理人需对公益性债务进行严格审查,核实项目真实性与债务合法性,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建议债权人在签订公益项目合同时,明确债务优先清偿条款,降低破产风险损失。